日立收購永大無正當理由解任獨董!陳世洋勝訴成「公司法」經典教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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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立永大經營權之戰衍生訴訟落幕,日立株式會社製作所 2020 年 10 月,以每股 72 元高價取得永大電梯過半股權後,為低價公開收購剰餘股權,執意解任獨董陳世洋引發爭議衍生訴訟,最終判決結果出爐,陳世洋勝訴獲日立永大給付原定剩餘任期的薪酬 200 萬元,成為「公司法」經典教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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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」,陳世洋表示,這是對自己堅守會計師專業,維護股東最大利益的認證與肯定,並稱日立所支持具律師專業的獨董黃福雄所提出的各項解任理由,均違背公司法及證交法,更對日立這種世界知名跨國企業,為了低價公開收購,而自損企業形象表示遣憾。

回顧整起事件,黃福雄以獨立董事身分召開永大股東臨時會,以獨立董事陳世洋有「越權配發股利建議」、「未積極督促永大公司完成經理人定位暨薪酬修訂」、「恣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,導致改選結果無法即時反應股東意向」等解任事由,提案解任陳世洋獨立董事職務。

陳世洋分享,當時絕對不接受毫無正當理由,以莫須有的說詞召開股臨會,以過半股權優勢霸凌不順己意的獨董,讓自己不能再為公司及股東盡監督之責,為捍衛獨董制度與個人名譽,狀告日立永大,最終判決日立永大敗訴定讞,

這起訴訟案歷經多次當庭多次對戰,經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確定,該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各項解任事由,均無正當理由,所以三審定讞,日立永大應依公司法第 199 條第 1 項規定,賠償陳世洋原定任期止薪酬損失共 197 萬 1249 元本息。

陳世洋強調,這起高院判決及最高法院裁定,雖然沒有能充分說明雙方各項攻擊防禦的詳細內容,但裁判內容仍是公司法及證交法的經典教材,值得深入研讀,至於修正後的證交法是否有助於公司治理及保衛股東權益,尚待實證觀察(宜蘭縣南澳鄉)。

(首圖:日立永大前任獨董陳世洋,來源:科技新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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